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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发〔2013〕1号 审计处用印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日期: 2013-10-30 |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部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有“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处”及“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审核专用章”字样的印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章办事。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部门印章是部门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印章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部门名义对外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文件会章等,均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介绍信、证明印章等需说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凡涉及财务付款的审签项目,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含证件、表格)不得用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均须填写《审计处用印登记表》以备查,标明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用印数、批准人等,经办人须签字,并保存好用印相关依据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专管人员应予拒绝。

  第六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七条 杜绝与本处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各种印章均应处长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和使用。“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处”印章由审计处秘书负责保管,“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审核专用章”由工程审计科科长保管。《审计处用印登记表》由办公室和工程审计科分别存档。

  第九条 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临时外出,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须事先做相应的用印要求说明。

  第十条 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印章保管人出差或休假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有关同志负责代管。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处长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部门印章若需更新或增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受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