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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发〔2013〕3号 江苏师范大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3-12-31 |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由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工程审计等档案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移交学校档案馆等方面的工作。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档案管理,接受校档案馆的指导,按照规定时间向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即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禁止多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组责任人按照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要求,对每个审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项目文件盒(袋)中,确保收集材料不遗漏。

  第六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排列,做到审结卷成,立卷责任人应及时办理立卷手续。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凡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记、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八条 我校审计档案包括,审计业务项目档案和审计行政档案两大类,其中,审计业务项目类档案分财务类审计项目档案和工程类项目审计档案。

  (一)财务类审计项目档案

  应归入财务类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4.与审计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及群众举报材料;

  5.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的软件等视听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二)工程审计项目档案:

  应归入基建工程决算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1.外审结论;
  2.审计签证单;
  3.决算审计说明书(审计处);
  4.乙方送审资料;(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书、变工及签证单)
  5.补充协议;
  6.施工合同;
  7.监理小结;
  8.图纸会审记录;
  9.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如与本审计项目相关的简报、信息、等资料)。

  (三)审计行政类档案

  审计行政类档案,由审计处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主要归档材料包括;

  1.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

  2.审计处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
  4.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5.其它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 结论性文件材料;应按逆审计程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 证明性文件材料;应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三) 立项性文件材料;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条 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规则: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 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处设立档案室指定兼职管理人员,对职能科室移交的审计业务类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右上角按顺序编页码。严格加强管理,确保审计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项目类档案,由相关职能科室立卷完成后移交审计处档案室,处内保管期限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审计档案根据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放管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暂定为长期。

  第十四条 审计行政类档案由审计处办公室负责立卷,每年按学校档案馆的统一要求归档,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保留电子备份文件,以便日常查用。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一般仅限于审计处内部人员使用,凡其他人员借阅,须经审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须遵守审计处档案查阅规范。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照有关手续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