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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发〔2013〕4号 江苏师范大学内部审计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发表日期: 2013-12-31 | 文章作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作风建设,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内部审计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和学校机关效能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校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时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二、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明确服务定位,坚持为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的“服务三原则”,以人为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自觉适应高校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要求,主动学习,学以致用,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不断增强岗位胜任能力。

  3.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做到审计材料真实全面、审计程序严谨规范、审计沟通热情耐心、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4.严肃回避纪律,审计业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严肃保密纪律,规范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审计资料。

  5.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审计勤廉规范纪律,做到自知、自警、自醒和自律,始终保持热情不失原则、分工不忘合作的职业态度,自觉维护内部审计人员好的职业形象。

  四、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2.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和健身等活动。

  3.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上交组织,按规定程序处理。

  4.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5.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它礼品。

  6.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7.不准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9.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10.不准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五、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计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将酌情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按相应程序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