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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审〔2008〕1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3-10-24 | 文章作者: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审计 建设工程 办法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18印发

 

  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向审计处报送立项计划,否则不予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等资料,向建设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工程决算审计书经审计处审核并加盖徐州师范大学审计审核专用章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的结算。

  第六条  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

  (一)送审资料的内容见附件。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核后送审。

  (三)对送审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

  (四)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审计处在接收送审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 审计处按照工程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审计项目实施前,要确定项目主审人员,严格执行主审负责制。

  (二)审计实施后,要及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十日内将意见送交项目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核实。

  (三)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主审人员审计,复审人员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五)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由建设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工程项目预付价款超出工程结算审计价款,对工程项目预付款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二)未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0%

  以上付款比例应遵守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对部分重大变更项目,其变更价款远远超出(或低于)合同价款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协商签署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执行。

  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超付工程款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审计费用:

  (一)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超过10%(含10%),按净核减额的10%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二)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含5%),按净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三)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以内的不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四)上述规定应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与审计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徐师大发〔200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内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