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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发〔2008〕60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3-10-25 | 文章作者: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徐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独立核算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从项目论证开始至最终财务决算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检查和评价。主要是对各单项工程的标底工作量编制、施工合同的签订、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基建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以更好地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以对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按要求需报省教育厅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教育厅在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工作,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学校各部门、相关独立核算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起到建设准备完成、正式开工时为止整个过程的审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的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等过程,除由省教育厅审计处实施审计监督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由我校审计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核: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批准总投资情况,是否超规模、超标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当年资金的落实情况,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学校利用各种资金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在当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向当地审计机关申请办理。基建处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准备好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资料,经审计处初审后,由基建处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省教育厅受理并完成该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省审计厅备案;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送省审计厅审计,由省审计厅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投标,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规。

 

第三章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 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对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建设成本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往来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有无收取回扣的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新校区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全过程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学校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等应按照审计处和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内容变更和其他变更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并及时通知跟踪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跟踪审计人员有权拒绝对学校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事后补办的所有变更签证的确认。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以及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是否真实、合法;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半年时间内,必须向省教育厅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由省教育厅统一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有关审计资料须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报送,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80%。学校在收到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十五天内,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维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依照规定需报送省教育厅或审计厅审计的,由其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与施工方结算的依据;不需报送省教育厅或审计厅审计的,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与施工方结算的依据。审计结果与施工方报送的决算之间产生审减金额的,应向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省教育厅(或省审计厅)支付两项审计费用之合计金额,其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为:

  (一)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至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承担20%

  (三)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至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承担80%

  (四)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或独立核算单位承担。

  本条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部门、独立核算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