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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发表日期: 2013-10-21 | 文章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由于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十四条  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十六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内审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