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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审〔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06-08 | 文章作者: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审20152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55月27日

 

江苏师范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苏教审〔2014〕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各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具体包括:

(一)学院、部门、直属业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附属单位、企业的校管正职负责人;

(三)学校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

(四)实际履行本单位经济责任的常务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经济事项较多、资金量较大的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并可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岗位性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校办、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办)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领导全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确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研究、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四)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五)研究、审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文件和制度等;

(六)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处理;

(七)商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提出初步建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计处负责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时,应报领导小组核准。

(一)每年年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建议;

(二)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审计处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计划涉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时,实行回避制度。被审对象不得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小组制定审计计划后,申报教育厅审计处组织实施或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审前共商、审中协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成员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个别事项可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建议;

2.提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提供领导干部有关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和标准;

3.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纪委(监察处)主要职责

1.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2.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查处审计处移交的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4.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校办主要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与部门协调等工作。

(四)审计处主要职责

1.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成审计组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适时向领导小组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4.及时向领导小组、相关校领导通报审计结果;

5.向纪委(监察处)移交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线索;

6.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计财处(国资办)主要职责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印发的财经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制度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2.根据工作中掌握的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建议;

3.协助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国有资产账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目标或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处置情况及使用效益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确定审计重点,主要以最近三年以内情况为主,必要时可溯及其他相关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应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质量控制。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进行审计公示;

(五)召开进点会;

(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其中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书面材料按审计处提供的述职报告提纲撰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召开进点会。若遇特殊情况,按照学校要求,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进点会可以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分别召开,也可以多单位集中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主要包括:审计处分管处领导和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相关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可以通过问卷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所涉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组应主动听取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查证结果;审计评价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进行审定,报校领导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校内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校内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金或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重大利益损失、学校资金或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五)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金或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学校资金或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审用统一,违纪必纠、奖罚分明,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移送纪委(监察处)处理。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机关的相关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组织部应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表彰、调整任用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出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

第三十八条 纪委(监察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的重要线索,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考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教育预防、监督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计财处(国资办)负责协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收支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若因客观原因暂未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应书面说明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方案及整改时限等。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按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审计后仍发生的,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徐师大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