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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审〔2015〕4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11-12 | 文章作者: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510月26日

 

 

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苏师大审〔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为贯彻“根据岗位性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的指导原则,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办法》确定的范围,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将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最后审计截止日期等资料按单位收集汇总入库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条 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将校内二级单位分成A、B、C三类(具体见附件),实行动态管理,以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1. A类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一般安排在领导干部任期满一届后,与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一并进行。

2. B类为所有行政部门、教学单位以及经费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涉及数额较大的党群部门和直属单位,实行领导干部离

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3. C类为A、B类之外的其他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并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为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初步建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计处负责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时,应报领导小组核准。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确定的原则:根据三类单位的不同特点,按照领导干部离任先审、任现职满一届且任职时间在前的先审、所在单位五年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先审等原则,依次拟选被审对象,以每年度不少于10名被审对象拟定初步计划,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对因审计条件所限,当年应审但未能列入计划的被审对象,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未满两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有兼职、挂靠等经济关系关联度较高情形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制定计划时一般安排在同一批次。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