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发〔2022〕1号 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发表日期: 2022-07-02 |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江苏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部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印章的管理,主要指审计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签名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章办事。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部门印章是部门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
第五条 审计处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项目结题等要求内审部门审签的;
(二)审计通知书、审计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达文书等;
(三)校内发送的请示、报告、公函;
(四)上报或下发的行政行文;
(五)介绍信、证明等;
(六)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授权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中(三)至(六)项内容在使用审计处公章时,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审计处公章用印审批表》(附件1)。
第六条 审计处业务专用章仅限对校内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银行对账单、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付款等审核审签;
(二)工程定案单、工程结算核定单等审核审签;
(三)其他业务审核审签。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签名章用于科研项目结题审签等需要与审计处公章共同签署的情形,一般不单独使用,确需使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本人同意。
第八条 审计处公章和业务章使用均须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标明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用印数、盖章人等,经办人须签字,必要时保存好用印相关依据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专管人员应予拒绝。
第九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十条 杜绝与本处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印章均由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使用负管理责任,被授权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确需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的,须事先做相应的用印要求说明,受委托人对受托期间印章的使用保管负责。
第十四条 因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或学校名誉受损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审计处用印管理办法(暂行)》(审发〔2013〕1号)同时废止。